本文围绕“遇见小面”起诉“渝见小面”事件,探讨碰瓷式商标维权问题,法学专家提出从法律层面规制滥诉的可行方案。 ## 1. “遇见小面”诉“渝见小面”事件始末 近日知名餐饮品牌“遇见小面”因商标侵权起诉个体餐饮店“渝见小面”,引发“碰瓷式维权”争议。“遇见小面”随后撤诉致歉,赠予对方第35类“渝见小面”商标,中止与外包律所合作;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声,称“渝”“小面”属公共资源,不得独占。 ## 2. “渝见小面”是否侵权的法律判定 商标侵权判定以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为标准,无明确客观标准,存在模糊空间。“遇见小面”仅注册成功第35类“渝见小面”广告销售商标,该类商标保护范围易被泛化适用,判定商标近似需将名称作为整体审视,不能拆分拆解词汇。 ## 3. “碰瓷式”商标维权泛滥的根源 近年潼关肉夹馍协会、青花椒商标案等多起类似事件,多为品牌方外包给第三方律所的商业化运作,偏离商标识别来源的立法初衷。泛滥根源在于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无法精确量化,存在法律认定模糊性;大批量起诉权利基础薄弱,起诉已歇业小微商户的行为,已构成权利滥用,违反诚信原则。 ## 4. 制衡“碰瓷式”维权的专家建议 明确原告败诉后需赔偿被告合理开支,提高滥诉成本,平衡双方诉讼地位;厘清广告类商标与实体经营类别的边界,不得仅凭广告类商标禁止商户门店合理使用。中小商家可通过起名前商标检索、附加自有区别标识、注册商标、保留先用证据四类方式防控侵权风险。
2026-06-19 00:13

“遇见小面”起诉“渝见小面”后撤诉,遇到“碰瓷式”商标维权怎么办?专家支招:原告败诉后应赔偿被告,提高滥诉成本

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: 每日经济新闻 ,作者:每经记者


近日,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名为“渝见小面”的餐饮店,遭到知名餐饮品牌“遇见小面”的起诉,事由为商标侵权,引发舆论热议。



6月13日,“遇见小面”宣布撤诉,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;6月14日,“渝见小面”已恢复营业;6月15日,“遇见小面”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歉信,坦承“管理上的重大失误”,宣布无偿赠予第35类“渝见小面”商标、中止与外包律所合作;6月16日,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倡议称,“渝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,“小面”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,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,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,业内主体可依规善意、合理使用。


这场风波被舆论质疑为“碰瓷式”商标维权,近年来类似现象反复上演。资深商标法专家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炳斌接受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(以下简称“每经记者”)采访时表示:“碰瓷式”维权泛滥的根源,在于法律认定上的模糊性。他认为,品牌方外包由律所主导的商标维权模式,已偏离商标法的制度初衷,因为“商标本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工具,而非单纯的维权资产”。对于如何制衡“碰瓷式”商标维权,吕炳斌建议,应明确原告败诉后赔偿被告合理开支,提高滥诉成本,以平衡双方诉讼地位。


回应重庆市小面协会倡议:


商标近似判定需整体审视


每经记者在天眼查发现,“遇见小面”于2022年注册“渝见小面”第35类“广告销售”商标,但未注册成功第43类“餐饮住宿”商标。



从法律角度来看,“渝见小面”是否真正构成侵权?吕炳斌介绍,商标侵权的认定以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混淆为判断标准,属于消费者视角下的主观评价。


“本案最终以撤诉结案,或与舆论压力有关,法院并未作出实际裁判。因此,不能据此断定原告必然胜诉或败诉。商标是否近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模糊空间,实践中亦无客观标准。”他表示。


针对“渝见小面”商标仅在“广告销售”上注册,吕炳斌认为,广告类商标的保护范围过宽,实践中容易导致泛化适用,这与此类商标法应限于真正广告服务的本意存在出入。至于重庆市小面协会的倡议,“渝见小面”作为一个整体,不能把“渝”和“小面”拆开单独看,而要看这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在消费者心中有没有辨识度。


据报道,遇见小面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过多家个体餐饮店,有餐饮店已赔偿8000元。更匪夷所思的是,某家“渝见小面”已闭店数月并注销营业执照后,仍遭“遇见小面”起诉,索赔5万元。


如何看待该企业的行为?企业权利的边界应该在哪?


吕炳斌告诉记者,这种属于批量诉讼行为,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是被允许的。不过当其权利基础薄弱、大批量起诉小微商户尤其是已歇业商家,该行为已经违背诚信原则和涉及权利滥用等问题。


这一判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亦有明确依据——民法典第132条规定“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”。


“碰瓷式”维权反复上演


根源在于法律认定的模糊性


近年来,品牌方授权给第三方律所或咨询公司,类似的维权案例反复上演。比如,2020年底,潼关肉夹馍协会委托律所布局全国取证,全国数百家小吃店收到传票,索赔万元起;2021年,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也以类似方式,向几十家商户主张收取加盟费,否则索赔3万元到5万元;同年,四川多家餐饮店因为使用“青花椒”字样,被上海一家拥有该商标的公司告上法庭。


“这些事件属于‘碰瓷式’维权,多外包给律所。律所往往获取主要收益,此种商业化运作模式已偏离商标法的制度初衷。商标本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工具,而非单纯的维权资产。”吕炳斌强调。


“碰瓷式”维权为何反复发生?应该如何有效规范这个现象?


“我国商标法正处于修订过程中,历经数次修改,现行规则已较为完备。”吕炳斌向记者解释,“但是,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难以精确量化,这是商标法领域的普遍难题,也使得‘碰瓷式’维权有了生存土壤”。


此前“青花椒”“潼关肉夹馍”等案件的处理结果,也表明司法机关具备有效的纠偏能力。“不过,在具体的执行层面,确实有需要优化的地方。”他坦言。


具体来看,需厘清广告商标与餐饮、服装等商品类别之间的关系,不宜仅凭此即主张禁止他人在相关门店招牌上的使用行为。


原告败诉后应赔偿被告


方能制衡“碰瓷式”商标维权


对于“碰瓷式”的批量维权现象,吕炳斌表示应有针对性的规制手段:若权利基础较弱,如起诉“小面”等通用词汇,且对方无明显搭便车意图,仍大规模提起诉讼,则宜通过提高滥诉成本予以约束。例如,明确原告败诉后应赔偿被告合理开支,以激励被告积极应诉,平衡双方诉讼地位。


对于中小商家来说,如何避免无意识“商标侵权”?


吕炳斌认为可以从四大方面着手:首先,起名前应进行必要的商标检索,避免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;其次,对于“小面”“渝”等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,可以使用,但须附加自身具有较强区别性的标志。


同时建议尽可能注册商标,虽不强制,但注册成本远低于后续诉讼支出,是性价比较高的风控措施;若未注册,则须妥善保留最早营业时间、发票、宣传材料等先用证据,以便在他人主张权利时主张先用权抗辩。

频道: 商业消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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